名字看起来只是一个称呼,但如果再深入的理解,,也许会发觉到每个名字都含着深奥的意思。发展一个企业,如同培养一个孩子,,现在的企业都注重自己的文化,企业名称更是神圣不可侵犯。在这个 “山寨”一词流行的年代,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田宏帮助 A国际公司解决了长年的“心神不宁”。 A国际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A公司)是“A”和“Ca”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,其商标核定使用在宝石、首饰等奢侈消费品上,在2004年及2005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,在我国享有较高声誉。南京A婚纱摄影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A婚纱公司)经营范围为摄影及其相关的服务。 A婚纱公司在店头装饰和宣传中将“A那”、 “Cana”用作其服务商标。A公司认为A婚纱公司的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,而且构成不正当竞争,遂诉至法院。一审法院认为,A婚纱公司在市场交易中将“A那”作为企业名称使用的行为,并未造成相关公众误认,不构成不正当竞争。同时,A婚纱公司使用“A那”和“Cana”作为服务标识,没有侵害A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。 无奈的A公司,找到了天煦律师事务所主任田宏律师,希望提起胜诉。田律师经过分析,在二审中提出,A婚纱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A公司的A商标完全相同的文字,由于二者所涉及的公众相互关联,因此存在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A婚纱公司是A公司的关联企业或有隶属关系的可能。并且由于A公司的A商标已经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,A婚纱公司的上述行为实际上利用了A公司基于该商标所产生的良好信誉,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,构成不正当竞争。同时,A婚纱公司使用的服务标识“A那”和“Cana”与权利人A公司的“A”和“Ca”相比较,虽然二者在使用范围、文字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,但前者实际上是模仿后者的主要部分而来,两者的构成及发音非常相似。相关公众在A婚纱公司的服务场所看到“A那”和“Cana” 服务标识,往往不会去区分二者在外观和用途上的区别,而是首先联想到A公司,进而误认为A婚纱公司与A公司之间有某种特定联系,如使用该标识经过A公司同意,或者A婚纱公司的服务质量由A公司担保等等,而且这种误认还会淡化A公司驰名商标的显著性,存在损害该驰名商标品牌价值的可能。 最终,二审法院认为A婚纱公司的行为已经侵害了A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,改判由A婚纱公司承担停止侵权、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。 |